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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

发表时间:2023-06-10 17:10:07  来源:资讯  浏览:次   【】【】【
哪些事故构成重伤事故?     (1)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。     (2)伤势严重,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。     (3)***要害部位严重灼伤、烫伤或虽非要.

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

哪些事故构成重伤事故?

    (1)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。
    (2)伤势严重,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。
    (3)***要害部位严重灼伤、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,但灼伤、烫伤占全身面积1/3以上的。
    (4)严重骨折(胸骨、肋骨、脊椎、锁骨、肩胛骨、腕骨、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),严重脑震荡等。

员工受伤后,什么时候可以进行工伤认定?

    自工伤发生之日起30天内,由企业向社保局申报,办理工伤认定,逾期不受理。逾期后只能员工去办理,员工办理的期限是:自工伤发生之日起一年内。

哪些事故构成重伤事故?

    根据原劳动部(60)中劳护字第56号《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》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均构成重伤事故。
    (1)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。
    (2)伤势严重,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。
    (3)***要害部位严重灼伤、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,但灼伤、烫伤占全身面积1/3以上的。
    (4)严重骨折(胸骨、肋骨、脊椎、锁骨、肩胛骨、腕骨、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),严重脑震荡等。
    (5)眼部受伤较剧,有失明可能的。
    (6)手部伤害。
    1)大姆指轧断一节的。
    2)食指、中指、无名指、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。
    3)局部肌腱受伤甚剧,引起机能障碍,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。
    (7)脚部伤害。
    1)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。
    2)局部肌腿受伤甚剧,引起机能障碍,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。
    (8)内部伤害。内脏损伤、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。

求文档: 《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调查范围的意见》(<60>中劳护久字第56号)

    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发文号:(60)中劳护久字第56号 发布单位:(60)中劳护久字第56号 发布日期: 实施日期: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。 1.经医师诊断已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。 2.伤势严重,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。 3.***要害部位严重灼伤、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灼伤、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。 4.严重骨折(胸骨、肋骨、脊椎骨、锁骨、肩钾骨、腕骨、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)、严重脑振荡等。 5.眼部受伤较剧、有失明可能的。 6.手部伤害: (1)大姆指轧断一节的。 (2)食指、中指、无名指、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。 (3)局部肌腱受伤甚剧,引起机能障碍,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。 7.脚部伤害: (1)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。 (2)局部肌腱受伤甚剧,引起机能障碍,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。 8.内部伤害:内脏损伤,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。 9.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,经医生诊察后,认为受伤较重,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,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,提出意见,由当地劳动部部门审查确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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